陕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本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等。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由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六条 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公布的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经营活动正常。
境9.安全绳拉力实验机软件具有历史测试数据演示功能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性能评价与农田作业相关的产品,如收获机械等,应经过一个作业季节的使用考核),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单台销售价格低于5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300台,单台销售价格在5000元--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单台销售价格高于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台。
第九条 申请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样机照片(应能充分反映样机特征)六张(正视、侧视各三张);
(七)产品三包凭证一份;
(八)产品生产、技术、销售和服务等情况报告;
(九)如有产品注册商标,要附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证明文件。
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重新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将断裂的试件的断口紧对在1同二)销售量不能达到第八条规定的;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省农机鉴定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人员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
省农机鉴定站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机局报送年度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总结,接受监督。
第四章 鉴定与通告
第十三条 省农机鉴定站承担的农机推广鉴定产另外品,须在省农机局认定的鉴
定能力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省农机推广鉴定依据省农机局发布的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品牌)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
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省农机鉴定站完成农机推广鉴定任务后,应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
省农机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八条 省农机局对省农机鉴定站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省农机局以通告的形式印发并在陕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省农机鉴定站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省农机局在通告后10日内颁发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者凭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机推广鉴定专用标志。标志由省农机鉴定站制作和发放,标志发放要建立登记制度,标志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发放标志、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对通过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4年,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农机局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第二十五条 省农机局应当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农机鉴定站要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推广鉴定,不得伪
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局收回、注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通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推广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起实施。
陕西省 农业机械 推广鉴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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