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河北法制网1月10日讯 (记者 任俊颖)《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加强灾害管理的重大突破,将对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我省地形地貌齐全,地质结构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范围广、损失重,平常年份每年约有2000万左右人次、200万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亿元左右。制定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成为迫切需要。 办法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减灾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了村(居)委会和相关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综合利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 当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公开灾情信息,做好灾情发布、灾情上报和灾害损失发布工作。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灾运输线路畅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对受灾群众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 办法规定,减灾委要及时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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